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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合肥杀虫公司告诉你:作甚法定传染病?

发布时间:2012-09-0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680

合肥消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划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法定传染病-甲类传染病   


是指:鼠疫、霍乱。


法定传染病-乙类传染病   


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法定传染病-丙类传染病   


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法定传染病-其他传染病   


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决定并予以宣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宣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治理并予以宣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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