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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806
合肥除四害公司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劫难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
第五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由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修鉴定中央鉴定。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员;
(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质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修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举措措施、物资贮备仓库、通信设备等基础举措措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贮备。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救灾职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进步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央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央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把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职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央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讲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反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接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讲演或者有关情况反映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以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并同时讲演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职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讲演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立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讲演,并向相邻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讲演,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劫难讲演轨制的划定,及时向国务院讲演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情况。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国家林业局按照划定发布。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按照划定发布。
第十六条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启动实施。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批准启动实施,同时讲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七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批准启动实施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相应启动应急实施方案,立刻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堵截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蔓延。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方案符合划定的终止前提的,方可终止。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依法提出疫区规定方案和检疫检查站设立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发生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讲演;发生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讲演。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综合评估讲演修改、完善应急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国家林业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及时组织科研气力研究防治措施,制定相关的检修检疫技术尺度,并依法确定是否列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央测报点的工作职员玩忽职守、徇情枉法,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依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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